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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个体户取得虚开发票少缴税款,被查对象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22-01-20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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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80

梁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7928):

 

我局于20211115日至2022111日对你(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号)2015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你在经营***服装厂期间,取得江阴***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200153160,发票号码0290316302903171,发票金额合计854700.89元,税额合计145299.1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

你于2015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扣除上述发票对应成本费用854700.89元,于2016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扣除上述发票对应成本费用145299.11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你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4700.89, 追缴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299145.32元;应调增你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5299.11, 追缴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50854.69元。

上述应追缴税款合计35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5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10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晶晶亮读后感】

 

本案值得关注的地方是,违法事实是自然人开办的服装厂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务处理的对象是自然人,并不是服装厂。

 

为什么会这样呢?从该处理决定书中可以判断出,服装厂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业主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应该向业主追缴,而不能向服装厂追缴税款。

 

本案中,因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了抵扣成本,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涉及对增值税的追缴。假设该服装厂抵扣了进项税,需要追缴增值税,可以向业主追缴吗?不可以,因为业主并不是该笔增值税的纳税人。遇到这种情况,我认为税务机关应该对服装厂立案,才能追缴增值税。

 

在税务处理中,确定被查对象是一个很重要,但又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虽然多数情况下不会出什么问题,但类似于本案这种情形,基于同一个违法事实而导致的少缴税款,因追缴的税种不同,所以被查对象也不同,需要通过两次立案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比较少见,值得关注。

 

 

END—

来源:税乎网站;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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