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您描述自己的情况,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第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中,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另外我想对您开票的情况做以下解释:
对季度开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无论您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但对季度开票一种是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45万元的,若您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则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您开具的是专用发票那么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种情况是您的季开票金额超过45万元的,无论您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那么就是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