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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请问取得退税款该如何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24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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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两部门出台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请问取得退税款该如何会计处理?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请问:企业取得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款,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会计处理该怎样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没有规定,财政部也没有专门出台专项规定。因此,现阶段只能由企业自主决定,只要能够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就行。

 

不过,财政部对于会计处理没有规定,但是税务总局对税务方面却有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税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

 

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进项税额转出”使用规定: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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