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阅资料时,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叶塘税务分局对其管辖的某种养专业合作社的发票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这本是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小案子,却引起了税海涛声的浓厚兴趣。我们先看一下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3日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发票种类名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623111,发票号码:22859979,发票金额8,152.56元(免税发票),IP地址:113.87.26.207,MAC:B42E998D779C。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内容:罚款200元
本案的违法事实竟然是“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这可是笔者很多年(印象中最少是10年以上)以来没有见到过的发票违法行为(违法类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既然规定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自然也就更不允许(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了。虽说相关规定是很明确的,但是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被查获并处罚的并不多见。就纸质发票而言,要确定为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除非是当场查获,不然很难定性的,而这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到了现在的电子发票时代,异地开具发票更方便了,尤其是使用UKey开具电子发票。由此,有些纳税人可能会认为异地开具电子发票更难被税务机关查获,胆子也就更大了。
殊不知,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本案即是最好的例子。
在该份处罚决定所公开的“违法事实”的中,我们可以看到,税务机关列示了该单位开具此份发票的IP地址:113.87.26.207,经笔者查询,该IP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电信)”,而案涉单位则是兴宁市税务局叶塘税务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再查询,兴宁市系位于广东省东北部的一个由广东省梅州市代管的县级市。
这就很清楚了,梅州市代管的(县级市)兴宁市的企业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在深圳市龙岗区开具了案涉的电子发票,因此,很明显、很准确的可以判定,该纳税人确系“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了案涉的发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此,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
就在撰文之时,税海涛声又看到,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对所辖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发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100元的处罚决定。
可见,随着发票(电子发票)开具流程的进化,纳税人“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行为必将日趋增多。但要提醒的是,电子发票的异地开具相对于纸质发票异地开具,固定证据反而更简单直接;对于这类发票违法行为的查证手段也将更加科学和精准,相关证据的取得也必定是“铁板钉钉”。
随着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完善,使用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终将普及,一个“小U盘”在手,随地就可以开具发票了,方便是很方便了,诸如“不得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规则还得记住,否则风险也来得更快了。
税海涛声撰写此文,意在提醒广大纳税人引以为戒。“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古训绝不是古董文物,达摩克利斯之剑不是摆设,涉税风险最好的防范方法就是依法依规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