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东王总100%持有甲公司股权,当时投资成本100万元,想以9100万元价格对外转让给李总,截止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王总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9100-100)*20%=1800万
经过“筹划”,股东王总先以净资产的价格1200万元转让给设在税收洼地的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可以按照应税所得率10%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税,然后合伙企业再以正常的9100万元价格对外转让给李总。由于可以核定:
1、王总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1200-100)*20%=220万元
2、合伙企业转让给李总的经营所得个税=9100*10%*35%-6.55=311.95万元
合计:531.95万元
节税:1800-531.95=1268.05万元
这种利用中间搭建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来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个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