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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税务稽查番外篇(五)——那些虚开发票的图个啥?
发布时间:2022-05-27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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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前几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虚开发票和“异常凭证”的一些基础知识,大家都知道,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税收违反行为,入刑的标准还是很低的。

那么大家有没有一个疑问:你说那些购买虚开发票的,还图个抵税,那些虚开发票给别人的,他们自己也要交税的啊,为了那点“开票费”,冒那么高风险,值当吗?

有的税友可能会说,那还不简单,虚开的人也找上家“买”虚开的进项就可以了啊。但是,增值税是一个链条式的抵扣,一般情形下,上家报了销项税,下家才能抵扣进项税的,而上家的销项税,肯定会计入结算款项里面的啊,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其实抵扣的进项税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是受票方支付了销项税给开票方,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的。所以说,真正要靠虚开“牟利”的不法分子,必须要找到一个规避“羊毛出在羊身上”的进项税“来源”才行,对吧。

根据老戴多年的执法经验,总结了这种“来源”的特征,需要符合“三个特殊”的其中之一:①特殊的商品;②特殊的行业;③特殊的暴力操作。

一、特殊的商品

特殊的商品目前主要有两种:农产品、标准黄金。

1.农产品。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业生产者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标准黄金。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在黄金交易所转让标准黄金的,免征增值税,同时,会员可以开具专票,让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两种符合条件的特殊商品,均可以“无中生有”的产生进项税额。所以一直都是虚开发票的主要源头。

二、特殊的行业

所谓特殊的行业,是指该行业的企业的客户,既可以是B端,也可以是C端,而且C端客户大部分都不会索取发票。举个常见的例子,手机销售。

很多通讯产品的经销商,都有手机销售,而且手机既可以销售给公司,也可以销售给个人,而个人购买手机,会有很多客户是不索取发票的,很多经销商又会对不开票的零售业务不申报纳税,但作为经销商,从上游购进手机时,一般都能取得专票作为进项抵扣,这时候,就会产生很多“富余”的销项,不法分子就会盯上这个“富余”销项,用来虚开发票来“牟利”。

这种情形,等于同一个产品,真实的销售了一次,不申报偷逃税款,然后虚假的再销售一次,虚开发票“牟利”,等于是同时进行偷税和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特殊的暴力操作

这是一种近几年比较新的作案方式。前面两种,都需要一些特殊的商品和特殊的行业,对于不法分子来说“普适性”比较差。所以,一些希望“赚快钱”又不愿意“提高技术”的不法分子,就利用了增值税申报表的不是“漏洞”的“漏洞”来达到开票不交税的目的。

举个栗子,A皮包公司是不法分子用于虚开发票“牟利”的其中一个主体。2022年4月,向各个“客户”开出了专票,金额1000万元。由于A公司一直以来没有经营业务,也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A公司在申报的时候,在附列资料1中,有开具专票收入1000万元,这时候,不法分子为了不产生应纳税款信息,在该附表该项业务相应行对应的未开发票销售列填入一个-1000万元的数字。这样做,直接就抵消了因开具专票产生的销项税。但由于这种申报异常行为极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所以,不法分子在完成上述的暴力虚假申报后,就会走逃失联。

有的不法分子甚至会开票后不进行申报,然后直接走逃失联。

上述暴力操作,由于没有商品、行业的限制,在某段时间尤其猖獗,严重扰乱了征管秩序。由于查处虚开发票案件本身耗时较长,所以,税务总局为了尽量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在2016年底发布了“异常凭证”相关规定的第一版,然后再2019年根据新情况,发布了第二版的规定,在对上述涉嫌存在暴力虚开情形的专票,在有足够证据定性为虚开发票前,先行列入“异常凭证”进行处理,至于“异常凭证”如何处理,有什么救济措施,老戴在之前的几期有过介绍,这里就不赘述了。

当然,除了上述三个特殊以外,其实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但是限于篇幅,以及敏感内容,老戴这里就不做公开分享了。懂的都懂!

不法分子要进行虚开发票“牟利”,基本离不开上述介绍的几种情形,所以各位税友在日常经营中,对于选择合格供应商时,必须要严格审慎选择,尽可能了解清楚供应商的实际经营情况,获取足够的资料作为支撑,对可能存在上述几种情形的“供应商”,应该排除在合格供应商范围之外,以降低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的风险。同时,要杜绝虚开发票的行为!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才能让企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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