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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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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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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某公司BOSS反复咨询:企业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是否没有法律风险。现就该话题再次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义务人,税局是否向其追缴税款和罚款?

 

【解析】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近日,某公司BOSS反复问,再次解析并与各位老师讨论。

 

关于这个话题,我们的结论是: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义务人,税局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不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政策依据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案例】企业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被罚款0.5

  

杭州沃盛软件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一稽罚告[2022]92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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