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经营亏损,符合条件应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经营亏损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亏损的,均可用以后年度应税所得弥补,弥补亏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其中,自2018 年1 月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
答:公司经营亏损,符合条件应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经营亏损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亏损的,均可用以后年度应税所得弥补,弥补亏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其中,自2018 年1 月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