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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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来达到纳税筹划个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发布时间:2022-05-16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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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一家民营企业企业自然人要股权转让,溢价太多面临的20%个税太高,想采取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来实现延迟缴纳个税,第一次支付股权转让款1万元,后续分次支付,这样想实现延迟纳税。这种利用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来达到纳税筹划个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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