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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中应分“股份”而不分“股权”
发布时间:2022-05-27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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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增资扩股的实践操作过程中,融资企业给股权投资者到底是分“股权”还是分“股份”呢?如果分“股权”,则原始股东的股权将会稀释而失去公司的控制权;如果分“股份”则会调动新的股权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为什么呢?因为分“股权”是做“减法”,而分“股份”,则做“加法”。肖太寿博士分析如下:

(一)“股份”和“股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所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或者说,“股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是指股东通过出资或受让等合法方式拥有公司股份或出资分额,并因此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享受利润分红的可转让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包括以下权利: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权、知情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诉讼和代位诉讼权,退出权、召开临时会议权。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基本单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她包含三层含义: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力于义务;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如果公司按出资比例配置股权比例的情况下,则“股权”等于“股份”,否则,“股权”不等于“股份”。

2、适用于公司形式不同

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股权”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里,而“股份”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里,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记载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默认按股份比例行使权利和分红。

3、股份的称呼形式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股份”,只存在“股权”,所以,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才存在“股份”。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改制,则可以实行“虚拟股份”的形式,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额折算成股份数量。

“股份”的称呼形式有两种:一是按照“百分比”称呼;二是按照“股数”称呼。笔者建议按照“股数”进行称呼。

例如: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为1亿元,按照每股一元,换算为1亿股份。公司决策层决定给一位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经理实行股权激励,给予其0.1%的股份,获得10万股,显然该经理对外给朋友讲“公司给我10万股股份”比“公司给我0.1%的股份”更有面子。

(二)对外增资扩股分“股份”不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给新的股东投资者因增资扩股而给予其分“股权”必然会使公司原创始股东或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得到稀释,会遭到有限责任公司原来股东的不满和反对,严重者会致使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失去公司的控制权。而给予新的投资者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来股东在公司占有的股份股数保持不变,而且会增值,增资扩股举措容易得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各股东的同意。

例如: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原始股东甲、乙、丙占有的股权比例分别为:70%20%10%。公司总共5000万股,每股一元,甲、乙、丙占有的股份数量分别为:3500万股、1000万股、500万股。投资者丁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000万元,要占20%的股份,请问公司应给丁,分“股份”还使分“股权”?

第一,如果分“股权”,则“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甲、乙、丙三各股东要同比例稀释20%的股权比例。因此,增资扩股后的甲、乙、丙各自股权比例分别为:56%16%8%。对于原来的股东乙和丙肯定不乐意,会影响合伙人之间的工作协同和默契度。

第二,如果分“股份”,则“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投资者丁扩股的股份数或者投资者丁应获得的股份数=5000万元÷(1-20%)×20%=1250万股。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后的总股份数=5000万股+1250万股=6250万股。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后的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000万元调整到8000万元,公司的股价为每股1.28元(8000万元÷6250万股)。

原股东甲、乙、丙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总股份数量保持不变,还是分别为3500万股、1000万股、500万股。而且甲、乙、丙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账面价值或净值分别为:4480万元(3500万股×1.28元),1280万元(1000万股×1.28),640万元(500万股×1.28元)。

原股东甲、乙、丙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6%3500万股÷6250万股)、16%1000万股:÷6250万股)、8%500万股÷6250万股)。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采用“分股份”,虽然原股东甲、乙、丙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下降,但是原来股东甲、乙、丙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的股份数量未变,而且增加其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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