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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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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企业收到中央、地方财政补贴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开票?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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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的机率大增,很多企业均收到了来自于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补贴,那么基于财政补贴的问题确实存在诸多现实问题,比如企业该不该给发放补贴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呢,开收据可不可以?再比如什么情况的该交增值税,什么情况的不需要交增值税?

 

最近有学员咨询说,“他们当地税局认为企业收到的地方补贴是与销售数量挂勾的(比如按销售新能源车的数量给予每台一定金额的地方补贴),但总局只明确中央财政补贴可以不征税,所以地方财政补贴需要征税。”收到该补贴时间为2019年度,那么该说法到底对不对呢?

 

我们就以企业取得新能源汽车补贴为例:

 

第一种情况:该企业2019年取得了中央部门下发的新能源汽车补贴1000万元。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号)规定,自20132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根据文件判断,该企业收到的1000万元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给发放补贴的政府部门开具收据就可以了。

 

第二种情况:该企业2019年取得了地方政府部门下发的新能源汽车补贴1000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下发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构成了收入的组成部门,则要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则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税人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我们财务人员或税务人员不能简单的根据13号公告推定出地方财政补贴全部缴税,是否缴纳增值税要根据地方财政补贴的性质来判断。

 

另外2020年以后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的规则发生了变化,是否缴税的标准进行统一,只看财政补贴的性质,而不需要再看财政补贴的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自20201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我们2020年以后收到的财政补贴还要看该补贴的发生的时间,根据总局的解释,纳税人202011日后收到201912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纳税人2020年以后收到2020年以后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则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征税的可以按“615”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我们仅仅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为例进行了阐述,收到其他五花八门的财政补贴如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要根据补贴的性质进行准确 判断,避免产生税务风险或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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