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2-05-27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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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限未满时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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