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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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21年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2022-05-27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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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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