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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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我们集团为了追求业务,所以让我们各成员企业之前互相开票。现在税务机关发现说我们属于虚开发票要罚款。我觉得我们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该作虚开性定。墨子老师,您认为呢?
发布时间:2022-11-28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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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虚开发票在税法上的行政处罚与刑法上的刑事处罚定性是不同的。在税法上,只要符合虚开的发票的行为及金额条件即可处罚,而在刑法上还要看行为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提到,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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