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这2笔业务造成账面上预收账款贷方余额挂账,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2-11-07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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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

 

甲企业(不属于房地产企业)跟乙企业签订销售合同,货物尚未发出,按照合同约定预收定金100万元,计入了预收账款账户。

 

请问:

 

这笔业务造成账面上预收账款贷方余额挂账1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参考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销售的是一般货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情况二

 

甲企业将办公房出租给乙公司,一次性预收了2年房租100万元,计入了预收账款账户,预收款的同时就缴纳了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但是当年仅仅结转了1年的房租50万元转入收入中,预收账款账户目前仍然挂账50万元。

 

请问:

 

这笔业务造成账面上预收账款贷方余额挂账5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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