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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2-11-28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付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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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住房公积金条例》,于2002.3.24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于2019.3.24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较快、较好地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但在实务中中存在诸多疑虑,详列并分析如下:

 

1、企业是否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现实中,很多企业主或HR甚或律师和法官认为,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而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不能要求单位强制缴纳。其主要的理由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仅在第十七条约定了社会保险,并未约定公积金;②从法律效力上说,法的效力高于条例。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①对同一事项,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但是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不同事项,即“险”和“金”不同。②行政法规同样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论:企业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那些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除上述单位外的其他组织无需缴纳。

3、企业为那些人缴纳?

为在职职工缴纳。

非在职职工无需缴纳。具体包括:签订劳务合同的返聘离退休人员,临时雇佣的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兼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保留原单位社保关系的下岗人员。

4、企业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5、缴存的基数是多少?

①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②单位新调入员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

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缴存比例是多少?

2018.04.28,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谁确定?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8、 企业缴存的部分归谁所有?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9、 住房公积金关系如何转移?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0、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具体使用上述政策时,可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具体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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