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新媒体平台看到这样一则帖子,内容如下: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这个问题不难搞清楚,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政府补贴收入,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样答案就一目了然了。
政府补贴是指企业从政府手里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应税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展开来说,按照我国增值税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也显然,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根据这项补贴的具体情况,可能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可以肯定的是,以上这些论述、特别是“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这个结论,绝对是错误的。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究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在2013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而自2020年1月1日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可见,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应当根据这项财政补贴收入与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是否直接挂钩”来进行判定。属于直接挂钩的,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不直接挂钩的,则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