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3tl3hrxn11l7,131uphp2q40a2
某厂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列支成本行为被定性为偷税,但超过5年,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2-1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三不罚〔202228

 

青岛***机械厂(纳税人识别号:91370***3648999N):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即墨市***村 )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1-4月购买铁件轴套,取得青岛***金属制品厂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26946.16元,税额合计55580.84元,价税合计382527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后分别于20161月认证抵扣税款10171.23元,于20164月认证抵扣税款45409.61元,所购原材料已领用并结转成本,2016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款项支付后形成资金回流且未有合理解释,对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抵扣税款、列支成本行为定性为偷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2.你单位相关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纳税申报表等。

 

3.取自案卷23702***0004138的青岛***金属制品厂及其法定代表人郭***的银行流水。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