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三不罚〔2022〕28号
青岛***机械厂(纳税人识别号:91370***3648999N):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即墨市***村 )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1-4月购买铁件轴套,取得青岛***金属制品厂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26946.16元,税额合计55580.84元,价税合计382527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后分别于2016年1月认证抵扣税款10171.23元,于2016年4月认证抵扣税款45409.61元,所购原材料已领用并结转成本,2016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款项支付后形成资金回流且未有合理解释,对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抵扣税款、列支成本行为定性为偷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2.你单位相关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纳税申报表等。
3.取自案卷23702***0004138的青岛***金属制品厂及其法定代表人郭***的银行流水。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