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公司账面上累积了4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何注销清算的时候自然人股东存在个税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2-11-25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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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的,根据财税〔200960号公告的规定,不仅是未分配利润存在个税风险,注销清算时账面上若是有盈余公积等,也要按照实收资本中自然人股东占比来计算分红的个税。

 

参考

 

参考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参考三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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