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税友问过老戴一个问题,就是货物已到已入库,但对方还没开票的情形下,原材料暂估入账的金额,是否包括进项税额呢?
不知道其他税友是否也纠结过上面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简称处理规定)发布实施后,就不用再纠结了。本期,老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暂估入账的处理。
一、处理规定的原文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货到票未到”的时候,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括进项税额。但我们看到,上述规定是对“货到票未到未付款”的情形进行规定的,但如果已付款,但“货到票未到”呢?其实老戴认为也一样,只不过付款的时候借记了“预付账款”,在暂估入账时,先不冲回“预付账款”,因为钱付了就是付了,不是暂估的对吧,然后其他操作都一样。
暂估入账有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是本月的暂估,下月初必须冲回,而不是等到票到的时候才冲回。可能有税友会问,这样太麻烦了,能不能不暂估,等票到再入账呢?会计的原则是准确及时的记录经济业务,等到票到才入账,那就不及时,也不准确了。而且,如果不暂估入账,领用了该部分材料的时候,如何记账呢?也暂不记账吗?如果记账了,资产余额不就成了负数吗?所以,还是要按照规定做暂估入账的。
二、“货到票未到”的账务处理案例
案例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采购一批原材料,价值20万元(不含增值税)材料已于11月到货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也未支付。发票在2022年1月才收到,发票载明税额2.6万元,支付了相关款项。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2021年11月末,未收到发票,需暂估入账
借 原材料(暂估) 20万
贷 应付账款——暂估 20万
2021年12月初,冲回暂估
借 原材料(暂估) -20万
贷 应付账款——暂估 -20万
2021年12月末,由于还未收到发票,需再暂估入账
借 原材料(暂估) 20万
贷 应付账款——暂估 20万
2022年1月初,冲回暂估
借 原材料(暂估) -20万
贷 应付账款——暂估 -20万
2022年1月收到发票
借 原材料 2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万
贷 银行存款 22.6万
大家会不会觉得严格按照处理规定来做账,会好麻烦,如果一直收不到发票,那就一直在月初冲回,月末再暂估,实务中能不能第一次暂估后,等到收到发票后再冲回,然后正式入账呢?老戴认为也不是不可以,因为结果最终都是一样的。不过如果这样“简化”操作的话,需要特别注意两个事项。
①要记住曾经做过的暂估项目。老戴曾经在一些稽查案件中,发现有纳税人暂估以后,“忘记”了曾经做过暂估,导致其资产的虚增,甚至是成本费用的虚增,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结果被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②如果暂估项目跨年度,且在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该部分暂估项目已经影响会计损益的,那么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对该部分影响进行纳税调整,避免被税务机关发现后的处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