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有关税控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和未超过免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税控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实务中,老戴看到有些税友,对上述抵减的应纳税额,记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虽然最终实现的效果是一样的,但是这样进行账务处理是不正确的。因为政策是规定,上述费用是全额抵减应纳增值税,而不是计入进项税额中,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对吧。如果记入了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申报时的进项税额跟账上就不一致了,导致账表不符。
二、未超过免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处理规定原文写的是“小微企业”,但其实并不是指小微企业,在增值税相关规定里面,应该叫“小规模纳税人”才对。因为税法中的小微企业有很多不同的口径,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口径,有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口径等等。
而从处理规定描述的情形看,其想表述的应该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计提增值税,即先“价税分离”记账,在月末或者季度末确认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再将计提的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这里可能有税友会跟另外一个情形混淆,就是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商品时,是否也要按照上述规定一般,先“价税分离”,月末或季度末才将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呢?
这里税友们要先弄清楚,处理规定为什么对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免税额的免征增值税需要先“价税分离”。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并不能确定本月或本季度是否销售额会超过免税额,要直到月末或季度末时,才能知晓是否能享受免税,所以,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当然应先进行“价税分离”,达到月末或季度末知道可以享受免税时,才将计提的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而纳税人销售免税商品的话,是需要先备案免税优惠的,在备案优惠期内,纳税人在销售时就明确知道自己销售这种商品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所以账务处理时,无需先“价税分离”。正因为这样,所以如果后期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并不符合免税待遇条件的,在要求补缴税款时,其当时申报的“免税收入”就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以计算因错误享受免税优惠而少缴的增值税税款。
到本期为止,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事项,老戴已基本分享完毕。由于老戴不是会计核算方面的专家,所以仅就涉税会计处理和大家进行分享。如果在分享过程中,大家发现老戴的其他会计处理与会计准则不一致,应当以会计准则为准。
至于财务报表列报方面的问题,大家可以自行阅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老戴就不赘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