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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题——增值税会计处理篇(六):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05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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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期,老戴就销售业务和大家分享了相关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本期开始,老戴分享采购等业务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可能有税友会说,销售业务应该还没讲完吧,不是还有个出口退税业务吗?由于出口退税业务,只讲会计处理很难把事情讲明白,所以出口退税业务的分享,留待以后老戴另开出口退税专题的时候一并分享。

采购等业务,包括采购等业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货到票未到”的暂估入账处理、购买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的账务处理,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变化的账务处理。

本期,老戴先就最简单的,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进行分享。

一、处理规定的原文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从上述的规定我们看到,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时,无论取得的增值税专票是否已经认证,均应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账务处理,且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的金额,对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记账;对于增值税部分,对已认证抵扣的,就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未认证的,就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这与我们很多税友的“实务”处理不一样对吧,相信很多税友在实务中,为了平衡增值税的税负,避免税务机关检查,也为了“简化”操作处理,对已收到的专票,会根据当月的税负进行选择性认证抵扣,未认证抵扣的部分,直接在账上不做记录。但其实这样的操作,是不符合财政部有关的会计处理规定的。

二、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案例

案例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29月,采购一批机械设备,用于扩充生产应税商品,价值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税额13万元,价款未支付。公司出于税负控制的因素,在9月份未认证该批设备的进项税。202211月,公司认证上述专票的进项税申报抵扣,并支付了相关款项。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20229月采购设备,取得专票时

    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

          应付账款                          113

202211月认证抵扣、支付款项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

    应付账款    113

        银行存款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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