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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题——增值税会计处理篇(九):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05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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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处理规定的原文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购买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由于其纳税人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而不是购买方,所以计提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时,并不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用于核算购买方本身应缴纳的增值税的科目,而是通过“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这个专门科目进行核算。而且,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不享受现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同时,该部分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无需作为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缴依据。

另外,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处理规定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是说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老戴认为处理规定这个地方是一个笔误,因为从增值税相关的会计科目设置里面就没有这样一个二级明细科目,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二、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案例

案例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目前正在开发一个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为了提高该项目的品牌效应,A公司让某国际知名建筑设计事务所为项目进行总体设计,该事务所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202210月,该事务所向A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需要向其支付设计费用53万元(含增值税),于当月实际支付并办理相关手续。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202210月,支付并计提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53÷(1+6%)×6%=3万元

    开发成本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银行存款                      5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3

申报解缴已扣缴的增值税时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3

            银行存款               3

最后,再次提醒一下各位税友,上述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其是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而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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