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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题——增值税会计处理篇(七):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05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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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最简单的采购业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本期,老戴接着和大家分享,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处理规定的原文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大家在看上述规定的时候,会不会觉得这个处理好像在逻辑链条上有点断了呢?举个例子,某公司采购一批给员工的福利物品,取得了专票,专票载明的税额为1万元。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话,在取得专票时,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万元,然后在专票认证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万元。这样处理完就完事了吗?是不是会让“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平白无故的多了一个1万元的借方余额,然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平白无故的多了一个1万元的贷方余额呢?这时候要把他们一起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结平了它们吗?如果大家有看看处理规定关于结转未交或者多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规定的话,就会发现没有这项操作的哦,至少没有把“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操作啊。

因此,老戴觉得是不是财政部在出台这个文件的时候,漏了考虑这一步的逻辑问题呢?老戴是建议,在认证后,先将“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的这个借方余额结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然后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样的话逻辑链才是完整的。

二、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案例

案例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211月,采购一批花生油、蔬菜、大米等货物,用于职工饭堂,价款3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了专票,专票载明税额0.39万元,价款未支付。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采购货物,取得专票时

    管理费用——福利费    3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0.39

          应付账款                          3.39

专票认证并确认不得抵扣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39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0.39

    管理费用——福利费    0.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39

大家是不是觉得这样的逻辑才是完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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