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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差异(六)一文讲透基金分红、非营利组织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5-11-12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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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税前感悟 ,作者税前感悟

 
税前感悟.

只分享财税干货,深度解读税收政策,探讨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填写方法

 
前两期我们讲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中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永续债的财税处理和申报表填写,本文作为免税收入的完结篇,将为大家解读易被忽略的另外3种免税收入——基金分配收入、非营利组织收入、基础研究资金收入政策,鉴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收入、保险保障收入、北京冬奥会收入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本文将不作延申。
一、基金分配收入(基金分红)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号规定,能够作为免税收入的有三种情形:(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是第二种情形,基金公司分配给企业的分红免税,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不直接适用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政策,而是在申报表中单独列示,原因是财税[2008]1号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版)作出的规定,那时候的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而契约型基金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大多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现,而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只能作为应税收入。
早些年部分短视频把基金分红作为税筹的一种手段,具体做法是找一家基金公司,约定买入后基金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分红,分红完毕企业立即出售基金份额,由于基金分红免税,收回的款项又必定小于投资成本,投资亏损起到抵税的作用。此方法是否可行,答案是方案可行但无法实现。之前我们说了基金分红免税的文件是基于2003版的《基金法》,那时候的基金全部是公募基金,所以税法仅对公募基金作出的分红免税,私募基金只能作为应税收入,实务中各地税局的口径基本一致,在总局没有发文明确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分红不作为免税收入。正因为公募基金有着极其严格的管理制度,让企业知道分红时间进而提前布局投资几乎不可能,故而通过购买基金达到节税的方案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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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会计处理
基金投资一般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1)分红公告早于购入基金时间,应计入应收股利(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均不作为收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2)分红公告晚于购入基金时间,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作为免税收入)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4、相关文件
1)基金分红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非保本收益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非营利组织收入
1、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原财税[2014]13号表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财税[2018]13号新增范围,宗教院校一般为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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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处理:
条件1:主体合格——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财税[2018]13号)
1)依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条件2:经主管所审核确认了免税资格——申请时企业需要报送以下材料(财税[2018]13号)
1)申请报告
2)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当年新登记不需提供)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当年新登记不需提供)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当年新登记不需提供)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当年新登记不需提供)
条件3:限定范围的收入(财税[2009]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非营利组织取得收入,根据收入类型的不同,可分为应税收入(来源于营利活动)、不征税收入(来源于县级以上财政部或同级政府部门发放的财政补助,且能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和免税收入(来源于接受捐赠、政府补助、会费及由于不征税和免税收入孳生的存款利息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判定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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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
1)接受捐赠
单位接受捐赠不涉及增值税,哪怕接收的是实物资产,但需要取得捐赠方开具的资产发票。
2)政府补助
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非营利组织很少发生与销售商品、服务等挂钩的政府补助,所以其取得的补助通常不征收增值税。
3)会费收入
财税[2017]90号规定,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所以对于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费,并非全部免税,而只是对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按社团章程收取的会费免税。
4)存款利息收入
财税[2016]36号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3、会计处理
会计上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下面我们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例,说明非营利组织的4种免税收入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设立6个一级收入科目,分别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同时按是否限制支出用途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取得前三项免税收入可直接归入对应收入科目,第四项存款利息收入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资本化期间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应冲减在建工程,其他情形应计入其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一般为免税收入)/限定性收入(一般为不征税收入)
            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
            在建工程(资本化期间购置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考虑到企业所得税仅对不征税和免税收入的存款利息免税,建议单位将营利性业务和非营利性业务分开开立银行账户,以便能准确核算免税收入。
4、相关文件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3)政府补助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4)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
7)《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4]31号)
三、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1、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2年第32号公告,基础研究免税收入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
条件1:主体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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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对于公办和民办的要求不同,民办要求更为严格,比如要求获得上一个政策所说的免税资格,这也是为了防止出资方与民办非营利组织联手舞弊。
条件2:限定资金范围——用于境内开展的基础研究,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研究,可以研究失败但需能提供试错或证伪成果
条件3:备查资料齐全——留存出资协议(合同)和相关票据,并明确出资方、接受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
虽然政策写的是“出资”两字,但并非投资入股的意思,而意为捐赠,如果属于捐赠收入,非营利组织可以直接适用上一条的免税政策,总局为什么要把这条单列在汇算清缴报表上,原因可能是由于出资企业同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此举更多的目的是为了以后能进行交叉比对发现错漏。
2、增值税
单位接受捐赠不涉及增值税。
3、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出资企业的基础研究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4、相关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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