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大促火热进行中!
商家设置满减、打折等活动
税务上如何处理?
赠品要不要缴税?
预售收入如何确认?
我们梳理了5个常见情形,
助您税务合规!
双十一,我的店铺参与了平台“满200减25”,并设置了“三件八折”活动,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注意: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我们这次的活动是“买正装送正装量,再加赠小样”,赠品在税务上怎么处理?
答: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预售商品在增值税上该如何处理呢?
答: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举个例子
11月1日,消费者林某在某电商平台的预售阶段,支付100元定金购买一款吸尘器(现货),11月11日支付完尾款;商家于11月14日发货。经过两天快递运输,林某在11月16日收到了吸尘器以及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显示开票时间为11月13日。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子发票开具时间11月13日。如果商家暂未开具发票,则应该在发出货物的当天,也就是11月14日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我们店铺设置了抽奖活动,将新品赠送给幸运客户,奖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需要。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我们店铺设置了抽奖活动,将新品赠送给幸运客户,需要给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我已经给顾客开好发票了,但他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我该怎么处理?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举个例子
消费者黄某在11月11日下单,11月30日收到货物,并在12月1日选择退货,那么商家应于11月正常确认销售收入,在发生退货的当期,即12月确认为销售退回,并冲减12月的销售额。如果商家已经向消费者黄某开具发票,还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