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1wl07oav1q5hh
收取票点费,虚开专票,移送公安,伪造购销合同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发布时间:2025-11-10   来源:税捷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进销失衡显露马脚 掩耳盗铃难逃制裁

——揭秘厦门承荼鸿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案件。经查,厦门承荼鸿物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票点费、伪造购销合同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进销失衡显疑点  走逃失联藏端倪

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对辖区企业进行风险筛查时,发现厦门承荼鸿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但仅取得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销项发票严重不匹配,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

第一稽查局立即成立检查小组,先从进销项发票入手对厦门承荼鸿物流有限公司展开调查。检查人员很快发现了异常——该公司作为物流公司,对外开具了大量品名为“运输服务”的销项发票,却未取得任何车辆购进、车辆维修的进项发票,资产状况与经营业务难以匹配,不符合企业的经营常规。

于是,检查小组决定联系该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但多次拨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人的电话都无法接通。检查人员随即开展实地核查,但只见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大门紧锁,询问附近居民得知此处早已无人办公。

资金“空白”露异常  关键人物终落网

检查小组转变思路,从资金流入手寻找突破口,深入分析厦门承荼鸿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经比对发现,该公司对外开票的受票方涉及31户公司,但该企业的对公账户却不存在交易流水记录,未收款率高达100%。而大额资金未收款,正是虚开发票违法的典型特征。

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本案线索依法移送公安经侦部门,联合成立专案组,综合研判相关涉税违法线索,摸清团伙脉络。最终,运用公安部门的侦查手段,专案组精准锁定了厦门承荼鸿物流有限公司团伙的藏匿地点并实施突击检查,抓获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林,并查获了大量企业公章、伪造的购销合同以及与下游受票方联络的通讯记录等重要证据。

面对难以解释的经营异常和证据资料,黄某林无可辩驳,最终对自己操控厦门承荼鸿物流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黄某林承认,自己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联络下游受票企业,寻找“客源”,开发“需求”,后由公司员工蒋某、易某园负责领票、开票,将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邮寄给受票方,并通过收取票点费的方式获利,自始至终没有真实交易。

综合黄某林等人的口供和各类证据资料,可以证实厦门承荼鸿物流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的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无真实交易的虚开发票,价税合计919万元。

严惩虚开肃法纪  依法纳税是正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厦门承荼鸿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