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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闲聊|这明明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导致产生滞纳金,却被“砖家”说成是税务机关迟迟未能核实的“程序延迟”
发布时间:2025-11-12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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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最近,老戴又看到“砖家”的一篇非常有迷惑性的文章。该文章列举了一个案例,案例的情况大致如下:

某纳税人2025年3月收到税务机关通知,称其以前期间收到的某发票属于异常扣税凭证,由于该纳税人不是A级纳税人,因此,其需要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的当期税款所属期,即2025年4月的申报期内,对该异常扣税凭证做进项转出。然后该纳税人按规定做了转出以后,提出了核实申请。但税务局一直未给出核实结果。直到纳税人主动联系上游税务机关,才在8月解除异常状态。于是,允许该发票的进项税额在9月重新转入进行抵扣。然而,税务机关要求缴纳2025年3月31日至9月22日期间的滞纳金,理由是:纳税人3月收到通知,虽在4月转出,但直到9月才完成核实,这期间的税款相当于“晚交了”。

老戴在看到这里的时候,就觉得有些迷惑。既然该纳税人已经在4月按规定做了进项转出的申报,为什么还会有税款滞纳的情况呢?一般的操作是,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在通知的次月申报期(通知书发出时间的税款所属期)进行进项转出申报,形成了应缴税款的,在次月申报期内缴纳。然后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解除异常后,在解除异常的当期重新转入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当期或者以后期间的销项税额。这时候,不会存在税款滞纳情况的啊。

后来,老戴想明白了。老戴认为极有可能是该纳税人只是在4月申报期做了进项转出的申报,然后申请核实。其因进项转出形成的应缴增值税,一直拖着没缴纳,直到8月解除异常状态后,再在8月税款所属期(即9月申报期)重新计入进项税额,抵掉了在4月时应缴未缴的税额。这时候,税务系统当然会产生滞纳金了。

然而,“砖家”却说,从纳税人角度看:1.3月21日已提交核实资料,履行了申诉义务;2.税务局迟迟未核实,责任不在企业;3.业务最终被证实真实,抵扣本身是合法的;4.滞纳金因系统自动计算产生,并非纳税人恶意拖欠。

从税法原则看,滞纳金旨在惩戒故意拖欠税款的行为。而本案中,纳税人一直积极配合,因税务局核查延迟导致的“滞纳”,不应由企业承担

“砖家”所称的纳税人一直积极配合,是真的已经完全在配合吗?老戴个人认为并不是!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和税总发〔2020〕4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应在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

“砖家”案例中的纳税人,虽然在4月按规定进行了进项转出的申报,但未缴纳因转出而形成的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那么增值税的缴纳税款期限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的增值税如果是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砖家”案例中的那位纳税人,明显是一般纳税人,其纳税期一般情况下是1个月。

综上所述,该纳税人在2025年3月被认定某发票属于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并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上述的规定,应该在2025年4月的申报期内,就该异常扣税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并申报和缴纳因此而形成的税款。

而根据目前有关异常扣税凭证的处理规定,有赋予纳税人在申报进项转出和提出核实后,可以暂不缴纳相应税款,直到税务机关最终核实结果出来以后,在视情况而确定是否缴纳吗?明显没有嘛!!

从“砖家”对案情的描述看,该纳税人只是做了申报,但并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该部分税款,这属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处理吗?当然不是了。这明显属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由此而产生的滞纳金,“砖家”还好意思说是因为税务机关拖延核实,导致纳税人滞纳吗?

如果案例中的纳税人,当时在4月份,做完进项转出处理,且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到后期税务机关核实交易属于真实的,然后在9月继续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还会产生滞纳金吗?明显就不会嘛!

所以说,“砖家”其实就是在胡搅蛮缠的狡辩而已。“砖家”为了流量,真的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啊。当然了,他这种风格的文章确实流量特别多。

好了,本期老戴就闲聊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闲聊,排解无聊,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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