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店铺公司纳税义务问题咨询
咨询对象:江西
留言时间:2025-11-05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我司为跨境电商企业,现就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问题向贵局咨询,具体情况及疑问如下:
一、企业经营架构及业务背景
主体构成:实际经营主体为深圳公司 A;江西南昌地区注册三家店铺公司,分别为:店铺公司 B(对应亚马逊美国站)、店铺公司 C(对应亚马逊日本站)、店铺公司 D(对应亚马逊加拿大站)。
运营模式:店铺公司 B、C、D 均为平台注册所需的主体,香港公司通过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实际取得店铺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店铺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香港公司向深圳公司采购,全部运营人员配置、店铺运营、仓库管理、采购及发货等核心经营环节均由深圳公司 A 负责实施。
业务流程:深圳公司 A 通过 0110 监管方式报关出口,将货物销售给其设立的香港公司,深圳公司 A 已按规定确认出口收入;后续香港公司汇总确认各亚马逊平台的总销售额。
现存问题:近期店铺公司 B、C、D 均收到贵局税务提示,告知平台报送的销售额与企业申报收入存在差异,要求按照平台销售额确认收入进行更正申报,现就相关税务处理疑问咨询如下。
二、具体咨询问题
鉴于实际经营主体为深圳公司 A,为优化运营成本、提升管理效率,所有出口产品的采购发票取得、出口申报均由深圳公司 A 完成,人工、仓储、物流、运营等经营成本也全部归集于深圳公司 A,店铺公司 B、C、D 均非实际经营主体,也实际并未开展经营活动。但因亚马逊平台报送的销售额归属注册主体(即店铺公司 B、C、D),请问:
1.店铺公司 B、C、D 是否因此产生纳税义务?
2.若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及计税金额应如何确认?
3.互联网平台销售数据作为店铺公司销售额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回访形式和您联系,因电话中确认的问题与您留言内容不完全一致,已为您记录反馈,待相关部门反馈处理意见后联系告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