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第三节第六点(原书第338页)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被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上述规定系最初来源于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16号中相关规定的原文是:
一、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被购买企业是否需要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
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
财会字[1998]16号文本身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于2011年2月21日宣布废止,但其中的上述评估调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后来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仍基本被保留下来。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第三节第六点的上述规定,主要意图是减轻购买方编制合并报表时对被购买方各项资产、负债和损益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进行调整时的工作量。但该做法毕竟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例外,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
从财会字[1998]16号文的原文可以看出,只有当“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才能按评估值调账。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只有当企业合并环节(于购买日)一次性购买被购买方的100%股权的,被购买方才能按评估值调账;而且此时的调账是“可以”而不是“必须”。类似于本案例中这样通过分步购买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情形,被购买方自身报表中不能按评估值调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