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参考一个答疑。
问题内容(整理):(留言时间:2025-07-18)
企业购买的用于维护客户关系或者员工福利的预付卡,能否用于所得税税前抵扣?
答复机构:武汉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复时间:2025-07-28
答复内容(节选、整理):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草木财税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亦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参考原天津国税在2016年汇算清缴答疑,也是这个观点: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