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和客户签订合同后便收到了预收款,此时应税行为并未发生,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案例】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B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服务合同,A公司向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合同签订后3日内,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500万元预付款。A公司对该项目计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适用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A公司作为建筑服务的提供方,收到预收款后,应依据上述政策按2%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收到预收款,就需要在次月申报预缴增值税,和A公司是否开具发票没有关系。即便A公司不开发票,也不影响A公司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案例中,如果B公司支付预付款后,要求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是否要按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规定,A公司可向B公司开具“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征税发票。
A公司未来按照完工进度和B公司具体结算时,再给B公司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实务中B公司通常都会在付款前让A公司先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收到发票后才会给A公司付款。该情形下,A公司就需要按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基于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要预缴增值税。
如果购买方支付预付款时就要发票,销售方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规定,开具“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不征税发票。房地产企业通常在收到全款时,再开具税率为9%(或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方销售的不是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则不能适用上述政策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
【案例】C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自有房产(营改增之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出租给D公司用于办公,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若D公司提前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则给予D公司9折优惠。双方签约后3日内,D公司就向C公司一次性支付了3年租金共计270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照上述规定,C公司提前一次性收到三年租金270万元,需要按270万元全额换算成不含税租金后,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1:C公司给D公司开具发票,无论是一次性开具,还是分阶段开具,都需要开具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不征税发票。
注2:租赁业务的上述政策,适用于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四、纳税人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除了上述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租赁服务外,纳税人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收到预收款,只要未开具发票,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由于此时应税交易并未发生,纳税人不需就收到的预收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就收到的预收款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日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日,纳税人需要根据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