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条款失效
2024-01-26
2024-01-26
1k8nnrrwmw9fn,2weuzn9sni7e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1995]47号  发布时间:1995-12-22  
 

注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印花税法生效后本文第一条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第三条失效。

全文失效。执行到期。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