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ws1tfo2izpmc
全文有效
2025-08-19
2025-08-19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会〔1996〕68号  发布时间:2003-11-20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 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财政专户存款 
   4  │ 104 │   暂付款 
   5  │ 111 │  债券投资 
     │   │ 
     │   │二、负债类 
   6  │ 201 │  暂收款 
     │   │ 
     │   │三、基金类 
   7  │ 301 │  基本养老基金 
     │   │ 
     │   │四、收支类 
   8  │ 401 │  基本养老金收入 
   9  │ 402 │  利息收入 
   10 │ 404 │  转移收入 
   11 │ 405 │  财政补贴收入 
   12 │ 407 │  上级补助收入 
   13 │ 408 │  下级上解收入 
   14 │ 409 │  其他收入 
   15 │ 431 │  离退休金支出 
   16 │ 432 │  医疗补助支出 
   17 │ 433 │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8 │ 434 │  抚恤救济支出 
   19 │ 435 │  管理费用 
   20 │ 436 │  转移支出 
   21 │ 437 │  补助下级支出 
   22 │ 438 │  上解上级支出 
   23 │ 439 │  其他支出 
  ━━━┷━━━┷━━━━━━━━━━━ 

  附注: 
  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根据体制要求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收入。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科目。 
  收入户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以银行存款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 
  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在不违反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银行存款收入户收到的款项不得转入银行存款支出户。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 
  2.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3.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2)收到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3)收到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按规定分别记入“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和“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基本养老金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购买的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结息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1.本科目核算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来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收到异地职工调入转来的养老保险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转移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 
  2.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财政补贴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8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算实际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解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收入等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1号科目 离退休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各种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2.支出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期末,将上述费用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2号科目 医疗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并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补助费。 
  2.支付医疗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3号科目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2.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丧葬补助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4号科目 抚恤救济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2.支付抚恤救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抚恤救济费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5号科目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用。 
  2.提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6号科目 转移支出 
  1.本科目核算随职工调出本地而转出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调出职工转出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转移支出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7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下拨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下拨下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属接受补助单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8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上解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上解上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9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三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 表 编号  │  会 计 报 表 名 称 
  ────────┼────────────── 
   会企养01表   │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企养02表   │     资产负债表 
  ━━━━━━━━┷━━━━━━━━━━━━━━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表 
                             会企养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收入合计 │1  │      │ 
     基本养老金收入      │2  │      │ 
     其中: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收入│3  │      │ 
       单位缴纳的养老金收入 │4  │      │ 
     利息收入         │5  │      │ 
     转移收入         │6  │      │ 
     财政补贴收入       │7  │      │ 
     上级补助收入       │8  │      │ 
     下级上解收入       │9  │      │ 
     其他收入         │10 │      │ 
   二、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支出合计 │11 │      │ 
     离退休金支出       │12 │      │ 
     其中:各种补贴      │13 │      │ 
     医疗补助支出       │14 │      │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5 │      │ 
     抚恤救济支出       │16 │      │ 
     管理费用         │17 │      │ 
     转移支出         │18 │      │ 
     补助下级支出       │19 │      │ 
     上解上级支出       │20 │      │ 
     其他支出         │21 │      │ 
   三、本期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22 │      │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企养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期初金额│ 期末金额 
  ───────────────┼──┼─────┼────── 
   一、资产合计        │1  │     │ 
     现金          │2  │     │ 
     银行存款        │3  │     │ 
     其中:收入户      │4  │     │ 
       支出户       │5  │     │ 
     财政专户存款      │6  │     │ 
     暂付款         │7  │     │ 
     债券投资        │8  │     │ 
   二、负债合计        │9  │     │ 
     暂收款         │10 │     │ 
   三、基金合计        │15 │     │ 
     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16 │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一)本表反映养老保险基金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养老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取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3.“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期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来的基本养老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4.“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基本养老基金不足支付,而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上级保险经办机构拨入的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下级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的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8.“离退休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离休、退休、退职等基本养老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离退休金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9.“医疗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医疗补助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0.“死亡丧葬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死亡丧葬补助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死亡丧葬补助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1.“抚恤救济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抚恤救济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抚恤救济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2.“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本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内调动而划转调出的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4.“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拨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期内除上述项目以外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开支。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7.“本期基本养老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期基本养老基金的收入减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等于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收入减去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支出。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期初金额”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末本表“期末余额”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期初金额”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收入户和支出户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各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在财政指定专户及基金定期存款等专项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期末暂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基金对各种债券的投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暂收款”项目,反映期末暂收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基本养老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本养老基金期末的滚存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