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国税局《全面
提高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
根据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3)179号<关于全面提高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精神,现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即分别达到5000元、3000元、200元就要征税。
二、 关于低于起征点免征税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个体工商户持税务登记证,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税务登记证,如实填写〈免征税款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国税机关,经批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发〈免征税款通知书〉。
2、对签订委托银行代征税款协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月将“零定额”信息和开票销售额信息传入银行作申报缴税处理; 对未签订委托银行代征税款协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定额部分由主管国税机关在CTAIS软件“待批文书”---“定税清册金额调整”模块中设为“零定额”,并在“申报征收”模块中按月作“零申报”处理。 无证户在外挂软件或手工台账上消除原定额,作备案处理。
上述个体工商户在操作时要将原定额逐户作好记录备份,并报一份市局备案。
3、经批准免征税款的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规定领购普通发票,其开票销售额按规定征税。
4、免税期间月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应于次月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恢复征税手续,不申报或者不主动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实以偷税论处。
5、免税税款实行逐年审批的办法,原则上于每年12月份办理下年度的审批手续。本次办理《免税税款通知书》的免税期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三、 其它有关事项
1、各单位以2002年或2003年1-4月份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定
额、开票额、“窗口”开票金额及临时停业等信息为依据,按年、半年或季度测算定额,并通过实地调查、行业测算、周边比对等方法,确定征免对象。
2、《免征税款免收费统计表》于每月8日前报市局综合业务科。
3、本意见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免征税款申请审批表
2、免征税款通知书
3、免征税款免收费统计表
4、苏国税发[2003]179号《关于全面提高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免征税款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下岗职工姓名
下岗前单位 优惠证号码
经营地点 经营项目
申请理由 申请人姓名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片管员 年 月 日 管理股长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免征期从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止管理分局长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
免征税款通知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和
《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3)179号文件》规定,经核定你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免征增值税。
特此通知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 管理分局
年 月 日
说明:1、免征税款逐年审批,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凡不按期办理免征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恢复征税。
2、经批准免征税款的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购领普通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开票销售额应按规定征税。
3、月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应于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恢复征税手续,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又不主动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作偷税处理。
4、本通知一式三份,纳税人、征收岗位、管理岗位各一份。
下岗职工再就业免征税款、免收费统计表
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纳税人名称 优惠证号 码 免 征税 款 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免收发票购领卡工本费
提高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
根据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3)179号<关于全面提高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精神,现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即分别达到5000元、3000元、200元就要征税。
二、 关于低于起征点免征税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个体工商户持税务登记证,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税务登记证,如实填写〈免征税款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国税机关,经批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发〈免征税款通知书〉。
2、对签订委托银行代征税款协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月将“零定额”信息和开票销售额信息传入银行作申报缴税处理; 对未签订委托银行代征税款协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定额部分由主管国税机关在CTAIS软件“待批文书”---“定税清册金额调整”模块中设为“零定额”,并在“申报征收”模块中按月作“零申报”处理。 无证户在外挂软件或手工台账上消除原定额,作备案处理。
上述个体工商户在操作时要将原定额逐户作好记录备份,并报一份市局备案。
3、经批准免征税款的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规定领购普通发票,其开票销售额按规定征税。
4、免税期间月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应于次月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恢复征税手续,不申报或者不主动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实以偷税论处。
5、免税税款实行逐年审批的办法,原则上于每年12月份办理下年度的审批手续。本次办理《免税税款通知书》的免税期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三、 其它有关事项
1、各单位以2002年或2003年1-4月份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定
额、开票额、“窗口”开票金额及临时停业等信息为依据,按年、半年或季度测算定额,并通过实地调查、行业测算、周边比对等方法,确定征免对象。
2、《免征税款免收费统计表》于每月8日前报市局综合业务科。
3、本意见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免征税款申请审批表
2、免征税款通知书
3、免征税款免收费统计表
4、苏国税发[2003]179号《关于全面提高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免征税款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下岗职工姓名
下岗前单位 优惠证号码
经营地点 经营项目
申请理由 申请人姓名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片管员 年 月 日 管理股长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免征期从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止管理分局长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
免征税款通知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和
《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3)179号文件》规定,经核定你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免征增值税。
特此通知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 管理分局
年 月 日
说明:1、免征税款逐年审批,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凡不按期办理免征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恢复征税。
2、经批准免征税款的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购领普通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开票销售额应按规定征税。
3、月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应于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恢复征税手续,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又不主动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作偷税处理。
4、本通知一式三份,纳税人、征收岗位、管理岗位各一份。
下岗职工再就业免征税款、免收费统计表
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纳税人名称 优惠证号 码 免 征税 款 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免收发票购领卡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