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川财税[1998]16号
各地、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09号令)规定,经请示省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按4%执行。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二、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新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契税征收经费的提取,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中“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之规定办理。
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川财税[1998]16号
各地、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09号令)规定,经请示省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按4%执行。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二、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新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契税征收经费的提取,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中“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