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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水涨”净收入“船高”
发布时间:200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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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影响很大。虽然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并不仅仅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但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明显地使很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时免缴了营业税、增值税,增加了收入。 
  起征点大幅提高小买卖得到实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提 
  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特别提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上述幅度内规定了具体的起征点,请读者到当地税务机关查询。 
  虽然提高起征点的优惠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出台的,但并非仅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所有从事经营的个人都能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有关截止日期的限制。 
  农产品享受“特权”增值税网开一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规定:自 
  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是国家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国家再三强调,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对于从事农产品以外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要严格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纳税人提供信息营业额核定有据因 
  为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适用于所有个人,要享受这项政策并不需要办理特别的手续,但纳税人也要了解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和销售额的有关规定,才能顺利地享受到税收优惠。 
  个人及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受人力和经营规模的限制,有时会出现从事生产经营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没有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者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情形,这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将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征收税款。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包括: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因此,个人及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经常会碰到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销售额及应纳税额的情况,纳税人应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经营信息,当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销售额低于起征点时,即可享受免缴营业税、增值税的优惠。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销售额及应纳税额有异议,应当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中国税务报》200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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