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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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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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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第198号  发布时间:2004-07-21  
 
各市、县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
  为了贯彻全国和全省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稽查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稽查局。
  附件:《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稽查工作管理,提高稽查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稽查局主要职责
  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研究、制定税务稽查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省内税务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案件的查处,办理税务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案件稽查的具体事项。
  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辖区内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
  2、研究制定各项稽查工作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下达稽查工作计划和任务;
  3、组织对下级稽查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查;
  4、负责协调或组织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5、组织实施或参与行业检查、专项检查、税收大检查、执法检查和交叉稽查;
  6、负责辖区内重大稽查案件的选案工作;
  7、负责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
  8、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执行;
  9、负责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0、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的监督和督查;
  11、负责各类税务检查证件和有关稽查文书、单证的印制、管理和发放;
  12、负责辖区内稽查工作的考核和业务培训;
  13、负责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
  14、负责稽查报表、案件信息等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稽查局内设机构或岗位的职责
  依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原则,各市、县国税局必须在稽查局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岗位,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合署办公。
  (一)综合部门(岗位)职责
  1、负责稽查工作总结、计划、信息、大要案例、报表及有关文件的起草、汇总、上报工作;
  2、负责税务检查证的办理和管理及日常的行政事务;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稽查工作的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
  2、负责办理人民来信、稽查选案、案件移送以及对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或协调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交叉稽查工作;
  4、负责组织稽查业务培训及稽查软件的推广应用;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检查部门(岗位)职责
  1、负责对大要案件、重点纳税户、领导批办案件的检查、协查及复查工作;
  2、负责查处案件的执行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稽查指导、管理工作
  1、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及有关制度、办法;
  2、根据上一级稽查局工作规定及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稽查结果分析、统计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软盘)、案例、大要案及各类稽查信息等。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基层稽查部门的稽查工作。定期(每季)向上一级稽查局汇报工作,及时汇报重大问题;
  4、对稽查业务人员进行稽查业务专题培训和内部综合业务培训;
  5、根据省局制定的综合考核办法和稽查考核内容,制定相应措施。由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和牵头集中考核。
  四、案件管理工作
  1、案源登记。所有经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包括征收分局上报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案件)都必须由管理部门立案登记,凡需立案的案件,须经稽查局长批准,下达检查计划。
  2、案件检查。立案案件的检查由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实施。检查必须2人以上,向被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做好稽查工作底稿,收集旁证。检查结束后上报《稽查报告》由管理部门组织审理;对按规定不需立案的,可由检查部门直接提出税务稽查结论,报稽查局长批准后执行。
  3、案件审理。实行分级审理制度。对查补税款县级20万元、省辖市级50万元以下的立案案件由稽查局组织审理;对查补税款县级20万元、省辖市级50万元以上或案件复杂、性质严重的大要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审理;对重大案件的审理要向上级审理委员会汇报。案件审理必须在10日内完成,并按规定要求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报经批准后执行。
  5、案件听证。对依法听证的案件,审理部门应依法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听证的权力、时间和地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负责听证的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6、送达执行。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通知下达后,由执行部门负责送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执行,作出《执行报告》交管理部门整理存档。对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执行部门依法执行完毕后,再由管理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7、案件报告。各市、县稽查局对查处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偷税、骗税案件,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代开发票案件;重大殴打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等抗税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立案后,应严格按照苏国税发(95)378号、苏国税查(97)006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省局稽查局。
  8、案件归档。案件执行完毕,应由检查部门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规范》的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管理部门登记销案、并移交综合部门编号归档。
  9、案件复查。建立稽查复审制度,上一级稽查局对下一级查处的案件抽审面不得低于1%。
  五、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本《暂行规定》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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