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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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办函[2010]535号无形资产损失报批后可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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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函明确,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确认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国税办函[2010]535号文明确无形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并未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
       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因此,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准备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报批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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