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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发布时间: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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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事项,如逾期申请,则不予受理;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需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资产负债表》

与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报中列明的当期货币资金、应付工资等科目余额进行核对,查看相关项目是否一致,纳税人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等。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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