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是要合伙企业中,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由于合伙企业从整体而言带有松散性,不能算是一个独立核算企业,因此,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从
[例]
某合伙企业是由4个合伙人出资组建的,各人的出资均为25%,经营了1年以后,获得了12万元的税前利润。根据现行税法,不对这部分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仅在分配利润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当合伙企业分红时,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20000÷4×20%-1250=4750(元)
征税后,各合伙人所得的净收益为:
30000-4750=25250(元)
这样,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实际税收负担率为:
4750/30000×100%=15.83%
值得一提的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额可以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在这两种征收方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也是不一样的。
[例]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其应税所得额为6万元。试分析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情况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假定税务机关核定的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为5%)。
分析
方案一:查账征收时
应纳所得税额=60000×35%-6750=14250(元)
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为:14250/60000×100%=23.75%
方案二:核定征收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00000×5%=1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00×10%-250=750(元)
该个人独资企业税收负担率为:750/200000×100%=O.375%
由此可见,税收负担相差很大。但是,如果当年亏损或者其实际利润率小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时,情况又将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