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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解读:明确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扣除
发布时间: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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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处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其问题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107年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是否仍然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 文的规定向以后结转五年用以后年度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转转让所得扣除的,不足的部分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呢?

2、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在发生当年直接扣除?

3、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出台之后,基本上形成一个一致意见,即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在发生年度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出台之后,基本上形成一个一致意见,即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在发生年度直接税前扣除。

但是07年以前发生的未扣除完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处理,从总局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符合条件未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在经过税务机关报批后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但是07年以前发生的未扣除完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处理,从总局面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1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公告第一条应该说是重新强调了股权投资损失在发生年度扣除,和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一致。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企业发生的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规定,无论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一个简化的处理,避免了纳税人进行追溯调整的麻烦。

对于2007年度发生的尚未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我们认为根据公告的精神,也可以在2010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提醒纳税人,如在以前年度存在尚未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投资损失可尽快准备资料在2010年报批,取得审批文件后可在2010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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