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为企业改制重组中提供若干契税优惠。2008年12月底,财税[2003]184号即将执行期满,为保持政策的持续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对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问题继续给予税收优惠。
一、注意政策有效期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及变化
结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的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政策的注意条件以及政策的变化点如下:
(一)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专家点评:强调投资主体不得发生变化。
(二)国有企业投资新设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专家点评:新增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注意比例的限制;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企业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承受其他投资方土地、房屋不免征契税。
(三)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专家点评:取消了“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
(四)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专家点评:强调原投资主体必须存续。
(五)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专家点评:享受减半征收的买受人也应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七)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专家点评:享受减半征收的买受人也应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八)债转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专家点评: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才可享受优惠,门槛要求高。
(九)资产行政划转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专家点评:国税发[2009]89号明确了“行政性调整和划转”的标准。
(十)同一主体内部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专家点评:企业须发生改制重组行为,即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否则不免征契税;而且必须为无偿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