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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分立或分散经营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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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或分散经营税收筹划思路,就是对小而全、大而全企业的不同生产环节,以及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对混合销售行业的企业按行业合理拆分经营;对兼营行为的企业,按兼营项目分别独立核算,通过将原企业分立或分散经营拆分为若干独立核算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从而改变企业原有的纳税人身份,使各企业最大限度地使用税法的现行减免税优惠规定,让企业的经营项目、产品和经营所得尽可能多的成为低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本文通过对甲公司纳税筹划前后的对比分析,探讨如何通过分立或分散经营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甲公司大股东兼总经理王某在偶然参加的一次财税政策讲解会上,了解到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和为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后,也想对本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于是通过朋友找到某知名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经了解,得知甲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甲公司是位于城区的一个集生产、运输、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为一体的多种经营企业,平均资产总额1000万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三条相对独立的生产线分别生产A、B、C三种产品,其中A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条件,但因为A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达标,经多方努力仍然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该公司2009年的经营情况:全年总收入为3000万元,其中: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760万元(含A新产品的销售收入是1000万元),运输收入为200万元,售后维修收入40万元;全年采购材料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20万元(其中与A新产品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0万元),经财务部门计算,全年不含与增值税有关的税金及附加的成本费用总额为2700万元(其中A产品总成本费用为900万元,运输成本费用总额为180万元,维修服务总成本费用35万元)。
充分了解了甲公司的情况后,注册税务师给出了将甲公司拆分的筹划方案:甲公司保留B、C产品的生产,以A产品生产线成立乙公司,以运输业成立丙公司,以维修服务业务成立丁公司,拆分为四个独立核算的公司,并对所做筹划给甲算了一笔账:
在原公司组织机构下,甲公司的销售及修理修配,都要按17%税率交增值税,运输业务分开核算缴纳营业税,按25%基本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以万元为单位且保留两位小数,计算结果如下:
应缴增值税为:
2760×17%+40÷(1+17%)×17%-220=2550.1万元
应缴营业税为:
200×3%=6万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5.01+6)×(7%+3%)=26.101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3000-2700-6-26.101)×25%=66.97万元。
税后净利润:3000-2700-6-26101-66.97=200.93万元
甲公司通过分立、分散经营分成四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后,各公司的主要税费及经营收益情况计算如下:
新甲公司
1.应缴增值税为:(2760-1000)×17%-(220-80)=159.20万元
2.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9.20×(7%+3%)=15.92万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2760-1000)-(27000-900-180-35)-15.92]×25%=39.77万元
4.税后净利润:
(2760-1000)-(2700-900-180-35)-15.92-39.77=119.31万元。
乙公司独立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和100%(达到了60%以上),符合了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可以按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应缴增值税为:1000×17%--80=90万元
2.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0×(7%+3%)=9万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900-9)×15%=13.65万元
4.税后净利润:
1000-900-9-13.65=77.35万元
丙公司独立后,不再是增值税企业的混合销售业务,变成缴营业税的运输企业,按3%的交通运输业缴营业税,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的所得税优惠。
1.应缴营业税为:200×3%=6万元
2.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7%+3%)=0.6万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180-6-0.6)×20%=2.68万元
4.税后净利润:200-180-6-0.6-2.68=10.72万元
丁公司独立后,不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3%税率交增值税,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20%税率的优惠。
1.应缴增值税为:40÷(1+3%)×3%=1.17万元
2.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7×(7%+3%)=0.12万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40÷(1+3%)-35-0.12]×20%=0.74万元
4.税后净利润:
40÷(1+3%)-35-0.12-0.74=2.94万元
对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前后进行比较分析:
1.可少缴增值税税款:255.01-(159.20+1.17)=94.64万元。
2.可少缴所得税:66.97-(39.77+13.65+2.68+0.74)=10.13万元
3.可增值企业净利润:(119.31+77.35+10.72+2.97)-200.93=9.42万。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公司通过纳税筹划,为公司节省增值税税款94.64万元,占原税款的37.11%;节省所得税税款10.13万元,占原税款的15.13%;增加净利润9.42万元,使净利润率增长了4.69%。同时,乙公司的筹划效应会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进一步提高,如果丁公司在2010年再一步筹划,符合了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再减按50%征收所得税,那所得税优惠就更显著了。
其实,纳税筹划的方式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前瞻性的战略发展眼光进行选择,充分考虑筹划改变组织机构形式,全面权衡筹划前后的利弊得失,灵活运用各种筹划方式方法,以实现最佳筹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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