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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跨省调转实现信息化
发布时间:2011-06-15  作者:长江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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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于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会计证”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之间调转,由传统的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过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简称“会计证”,是个人从事会计工作的入门证、上岗证。我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完成继续教育方可跨省调转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持证人员需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3种情形下调转信息将被退回
 
       据悉,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的原则,除了不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调转情形外,各地主管机关应同意调入。此外,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在调转平台确认接收,并将其电子信息及时导入本地管理系统。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有3类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这3类情形分别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个工作日的;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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