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地税财政联合下发锡国税发(2009)第162号《关于深化和完善个体零星税收社会化征收工作的通知》第一款第3条明确:对个体工商户自领发票按开票销售额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和地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当月已征税款与定额税进行比对抵扣定额税收的精神。为确保个体工商户自开票销售额按月参与定额税比对,请纳税人要及时申报。将当月开票销售额申报征收国、地税款,如纳税人开完发票集中申报,只能参与申报月当月定额比对,会造成纳税人分月开票不能及时参与分月比对,故提醒广大纳税人按月将自开票销售额申报纳税。如不及时申报,会造成纳税人无法按月与定额税比对多交定额税款,特此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