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税种按税收负担是否能转嫁为标准,分为间接税与直接税,像个人所得税这种直接向个人开征的税即为直接税。比起前段时间的“馒头税”, 由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具有转嫁性,所以也最能引起纳税人的关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制定后,从1993年10月至今共修正过六次的原因。此次的修订是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作出的,从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至法案颁布共收到23万条民意,创我国单项立法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
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此次的个人所得税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 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工薪所得减除费用体现了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此次修正之前,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1日为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0日为2000元/月,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月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的,从2011年9月1日起可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广大低收入者来说,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二、 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级次级距
将现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七级,将15%与40%两档税率取消,将第一级税率5%降低到3%,级距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将第一级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1500元至4500元,将现行40%、4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并到适用45%税率的范围。
三、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级距
此次的调整,对低收入个体工商户是极大的利好政策,将原来10%、部分20%税率的应纳税额全放到5%税率的范围,将其余20%税率的应纳税额放到10%税率范围,将原来30%、部分35%税率的应纳税额全放到20%税率的范围。
四、延长申报纳税时间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