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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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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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苏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苏财税(2011)35号  发布时间:2011-11-18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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