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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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个税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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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例1:某体育运动员王二取得一项奥运会比赛冠军,地方政府为对其奖励,于20103月无偿赠送其商品房一套,该房购置成本为25万元,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4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在受赠过程中,王二共支付相关税费3.2万元。王二受赠后于20105月将该房产无偿赠送给其姐姐王大,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6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王大在受赠过程中共支付税费4.8万元。

  解析:王二在受赠该房产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王二应纳个人所得税(40-3.2)×20%7.36(万元)。王大在受赠该房产时,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王大再转让该受赠房产,则要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王二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王大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王大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2:李某与妻子杨某于20104月办理离婚手续,夫妻俩拥有共同共有的住房一套,离婚协议约定,将该住房过户给杨某。
  解析:李某与杨某夫妻俩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例3:焦某将自有商业用房一套投资于A公司,焦某取得该房的成本为30万元,投资前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00万元,其按评估价在A公司取得股权。
  解析:焦某在投资环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有所得,要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即30万元。
  政策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4:农民刘某,从事烟叶种植,2009年共取得种植所得20万元。
  解析:虽然刘某取得的种植所得金额较大,但按财税[2004]30号规定,刘某的种植所得即使金额再大,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52009年底,某企业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对他们每人奖励股份2000股,职工拥有按2000股权享受分红的权利,但不拥有该2000股的股权。
  解析:对这部分职工,取得的股权不拥有所得权,所以在取得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职工取得分红,则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规定,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6:夏某为B单位专职驾驶员,专门为B单位驾驶货车,2009B单位为该货车缴纳商业保险费1万元。此外,夏某自己购买了一辆客货两用车,用于偶尔搞点经营,并自行为该车缴纳商业保险费5000元。为鼓励夏某安全开车,B单位与夏某约定,保险公司如果给予无赔款优先收入,全额归夏某所有。由于夏某开车谨慎,未发生任何保险赔偿。2010年初,夏某共取保险公司给予两笔无赔款优先收入1000元和500元,分别来源于单位货车和自己的客货两用车保险,保费未全部返还个人。

  解析:夏某取得因B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对其自己缴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500元,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例7:某单位职工熊某,20102月从单位取得工资2500元、奖金1000元、独生子女补贴30元、差旅费津贴100元、误餐补助200元、住房补贴300元。

  解析:熊某取得的工资、奖金、住房补贴都要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里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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