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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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农产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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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笔者发现一些纳税人对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税收政策及相关业务不够了解,不清楚如何领购、开具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为此,笔者对自产农业产品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

    自产农业产品纳税人如何领购、开具发票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只能领购、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这改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已废止)第三条规定“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属于免税销售额的范畴,因此从2010年3月20日起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全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中《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第一条推行范围规定“(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二)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由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纳税人,在2010年3月20日以后全部重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必须全部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从事自产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可领购、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票;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必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领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产农业产品纳税人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转出”。

    《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故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进入存货的成本,在进行增值税纳税时,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不进行填列。

    自产农业产品开具销售发票的抵扣问题

    《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无论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票,还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范围,取得发票方均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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